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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儿媳妇也得进去

    张不凡侧过身子,在白板上快速写上几个标题。

【老丈人致女婿严重身残,犯了什么罪,应该判处什么刑事责任】

【女儿的谅解书和私下赔偿能不能免除老丈人的刑事处罚】

【女儿在这个过程中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面对观众,张不凡一脸淡然。

作为律师,无论身处什么样的场合,处于什么样的案例中,都必须保持着淡然,这是律师的准则。

一切要以法为根据。

他所要做的就是为老大爷争取到最大的法律权益。

在水友们的催促声中,张不凡也开始分析这个案例中老丈人和儿媳妇的过失。

“我把案件分为以上三点,来具体分析一下这个案件。”

“第一点,在这个案例当中,儿媳妇和儿子闹离婚,老丈人打人将儿子打成重伤导致成为了植物人。”

仅此一条,就可以判定老丈人严重故意伤害罪。

甚至案件细节化,可判处老丈人刑事案件,杀人未遂,判处2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其实,最重要的不是第一点老丈人该如何判处。

而是第二点,女儿的谅解书和私下赔偿能不能免除老丈人的刑事责任。

这一点儿,很明确的说,绝对不可以。

根据我的推算,对方律师在之前的判决中应该是用失手伤人这一条法律进行解读,大爷对吗?”

“对对对,是的是的,对方律师提到这一点儿了。”老大爷满脸震惊,张三律师不知道,竟然能够猜出来!

听到老大爷确认了,张三又继续道:

“对方律师的这一解读,完全可以推翻。

解释如下。

如果真的是老丈人失手造成了女婿的受伤。

犯罪行为与主动伤人完全不同,所以可以进行谅解。

但就必须要解释说明老丈人的犯罪意愿不大,是无心而为。

可由于老大爷没有律师,不知道这一点,不能进行有效的反驳,导致了对方的观点成立。

只要我们针对老丈人的犯罪意愿,那么就可以反驳出对方的观点不成立。

首先,老丈人是因为女婿要和女儿离婚,所以大打出手,这是主观意愿。

仅此一条,就可以否认失手这一观点,接着,老丈人造成了重大伤害。

什么是重大伤害?

直接导致了女婿成为植物人,这就是重大伤害,并且还有主观意愿的。

并且在此过程中,这种伤害行为和严重程度就即可判为杀人未遂,且是重大的杀人未遂事件。

所以,既,女儿的谅解书和私下赔偿并不能够解除老丈人的刑事处罚。

接着分析第三点,女儿在这个事件中承担了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我想这也是大家最为关心的问题。

那么我们就来分析一下女儿的这种行为。

女儿要和丈夫闹离婚,然后请过来了老丈人,老丈人造成了对她丈夫的重大伤害。

那么在这个过程中女儿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显然嘛,女儿是起因人,如果换种角度来说,可以理解为帮凶,或者是主凶。

假设女儿没有叫来老丈人,那么还会不会有接下来一系列的事情发生?

当然不会!

所以这个责任在谁身上?

这个责任在女儿身上。

其次,女儿出具责任谅解书,可以理解为女儿在为老丈人的违法行为开脱。

那么这叫什么?

这叫做开脱罪,或者是有意包庇罪,是足以判刑的。

我们再回过头来看一下面对以上法律的解释,对方律师会如何辩解。

对方法律会有,且只有两个辩解点。

第一辩解点是女儿不知情,只是想叫老丈人过来调解一下事情。

第二辩解点,女儿出具谅解书不是为了包庇自己的父亲。

再分析这两点该如何用法律手段反驳。

首先,女儿知不知道老丈人过来?

知道吧,肯定知道!

因为就是女儿把老丈人叫过来的,这叫什么,这叫做主观意愿。

那么老丈人过来的时候做的行为和她有没有关系啊?

当然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