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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回【慧问】夫妻夜话同仁事,朝军义助坠井人

    “你还笑,张姐这回可是可怜了。”说着横了丈夫一眼后正色道:“张姐家附近不是有一个对外开放的收费停车场吗?那里的位置和环境还挺不错,他们小区里的人,每天晚上都会聚在那里散步或者跳舞。去年10月1日左右吧,张姐一家三口吃过晚饭后像往常一样到停车场散步,当时张姐的老公和儿子在前面滚铁环玩,而张姐一个人跟在后面,也不知道当时在想什么,一不小心就掉进了窨井中,费了好大劲儿才爬上来,当时以为没有摔伤便回了家。但到了第二天,张姐才感觉疼痛加重,到医院里经二科室的李主任检查诊断后,才知道原来尾骨已经骨折并且腰部也扭伤。这一躺就是三个多月哪,到明天才能出院!张姐她老公带人跟停车场的人交涉要讨个说法,但人家根本不承认张姐是在停车场内受的伤,也不同意任何赔偿。后来还报了警。诶……你说这事儿该怎么处理?”

    张朝军想了想才缓缓道:“这事不太好办。最主要的是张姐对于证明自己是否是在停车场内受的伤,没有足够的证据,也不知道停车场内的监视录像是否还在。”张朝军停顿了一下又接着道:“但是停车场作为窨井的所有者和管理者,负有妥善管理所有物的义务,该停车场现场管理人员以及施工人员等在明知窨井盖缺失的情况下未能及时补装,也没有设置警示标志,是存在管理上漏洞的,应承担特殊侵权民事责任。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权益。”

    妻子伸出手来轻轻拍了一下丈夫娇嗔道:“讨厌,你是故意停顿,吊人家胃口的。”

    “哈哈……”张朝军笑道:“好媳妇不闹了,咱们接着说正事。其实这个事情不复杂,我估计停车场的人也不想闹大。最后很可能是法院调解了事。你明天可以跟张姐说,让她将赔偿金定高一点,到时好就地起价,落地还钱。”

    “嗯,明天到院里我就跟张姐说。对了,这事你要有时间就帮张姐他们处理了吧,平时我们相处的也不错。”说完后便开始一片一片的摘掉脸上的黄瓜片。

    张朝军一看妻子的动作,立马伸手帮忙,只不过拿下的黄瓜片都放入了口中,边吃边口齿不清楚地道:“行......反正这段时间我休息,没什么事,这个案子也不复杂,花不了多长时间。”说完后又往嘴里塞了两片黄瓜。

    两个星期后,张姐以特殊侵权民事责任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停车场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4万余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开庭后停车场认为从证据上来看,无法证明张姐的受伤与停车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退一步讲即使存在张姐掉入停车场窨井并受伤的事实,但张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户外活动中应尽到注意义务,停车场是收费的停车场而并非公共场所,是相对封闭的区域,非停车区域并不对外开放,因此张姐对自己受伤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整个案件由于双方对于张姐是否是在停车场内受伤、事发时窨井盖有没有坏掉等问题争执不下,而本可以证实当天情况的停车场监控录像,也因时间太久已经删除。该案最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对于张女士因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停车场按照40%的赔偿比例赔偿其损失共计1万元。

    ============慧问提示=========

    本案中,停车场作为窨井的所有者和管理者,负有妥善管理所有物的义务,该停车场现场管理人员以及施工人员等在明知窨井盖缺失的情况下未能及时补装,也没有设置警示标志,管理上存在漏洞,应承担特殊侵权民事责任。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另外一方面,故事中的张姐受伤后未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也没有对相应的证据进行调取留存,导致在随后的诉讼中丧失了主导权。因此,慧问在此提醒广大民众,遇到纠纷一定要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身权益,特别要注意证据的获取留存。若不知如何操作,一定要及时向律师进行咨询,以免日后在诉讼中失去主导权,丧失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

    法律词条:特殊侵权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要了解特殊侵权行为的含义,我们首先要知晓什么叫侵权行为。所谓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而侵权行为又可以细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以侵害人主观上具有过错作为成立要件。而特殊侵权行为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其判断标准主要为法律的直接规定,无需求证侵害人的主观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