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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92章

    二号首长第二部第092章

    他们在怀疑谁?罗先晖?如果不是怀疑罗先晖,也没必要绕这么大一圈吧。这事,与孟庆西的老婆执着地告状有关吗?那件事,

    下面虽然推来推去,根本原因,一是罗先晖的级别太高,下面任何一个部门,都不敢接手,二来,孟庆西的老婆并没有直接证据。

    但没有接案,并不等于事情就这么放着了,既然有人告诉了唐小舟,也一定有人告诉了别人。曾向

    凯早已经准备好了报告,当场递给赵德良。唐小舟意识到赵德良准备立即阅读这份报告,随即起身,走到办公桌前,拿过眼镜。赵德良看过文件,

    唐小舟已经将签字笔准备好。赵德良在文件上签了很多字,再将签过字的文件交给唐小舟。

    赵德良的字是这样签的:

    孟毙案悬,侦破工作仍需加强。此前组成多单位多部门协作的联合专案组,出于孟案性质的考虑,是正确的,也是取得了实效的。现仍保留联合专案组,

    似于案件无益,反倒在通报协调以及人员调配诸方面,增加阻力和成本,似可考虑公安厅意见,撤销专案组,相关参与单位,各按其责,自行工作。具体事宜

    ,请先晖同志及政法委诸同志研处。

    接下来是一个协调会,参加会议的有几个部门,中心议题,是关于岩山矿难的处理。参加会议的分别有安监、公安、纪检等部门。这原本是副书记职责范围内的事,可江南省副书记缺位,许多事,堆到了赵德良这里。

    经过多方调查,岩山矿难存在严重瞒报,已经没有任何争议。几乎所有人面对这件事时,都会提出一系列疑问,瞒报事件是怎样发生的,为什么会发生,与此相关者,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今天的协调会,要解决的,恰恰是这些问题。

    如果要理清这三个问题,需要从后面往前说,首先是法律责任的问题。

    对于矿老板来说,出了矿难死了人,肯定不是杀人罪,甚至不是过失杀人罪,勉强可以算得上是渎职罪。但在司法实践上,渎职罪通常运用于国家公务员,用在私人老板身上,有些怪怪的。如此一来,就需要从管理方面去找罪行,可无论哪一项管理罪行,都属于轻罪。最终的结果是,矿难发生,矿老板只负经济之责,在刑事方面,仅仅承担轻微责任。

    正因为如此,老板们都不愿把钱投在安全建设上面,原因是你若想真正保障矿产安全,投入就得是巨款,相反,死几个人的赔偿要小得多。当老板的人都会算经济账,如果像国外那样,花巨资建设安全保障,不仅赚不到钱,还会亏本。几乎所有的矿老板都怀着侥幸心理,希望老天保佑而不在安全生产方面投入更多,万一出事,只好自认倒霉。

    国家自然清楚这一点,对于矿业的管理极其严格,哪怕县级,都是,主要职责,就是监督安全管理,对于安全不达标单位,有权要求整改,甚至直接下令停产。这个权利挺大,直接决定着人家的生死。当然,对于安监官员来说,他们必须承担两种责任,一是行政责任,一是法律责任。这两个责任,看起来都挺大的,行政责任,最严厉的是双开,轻微一点的,也是撤职查办。好不容易当了一个官,就这么被撤了,损失确实挺大的。法律责任的话,要坐牢。可这些处分与巨大的利益相比,都显得轻微。尤其得到利益是集少成多集腋成裘,而承担责任是突发的,甚至是小概率的。就算是真的出事,与其获得的利益相比,也是轻微的。

    正因为有了这样一个前提,矿难为什么会发生,就非常清楚了。没有安全保障,矿难的发生,就是必然,不发生才是偶然。事故一旦发生,谁都清楚最坏的结果是什么。而在最坏结果之上,谁都希望能够得到一个更好的结局。这就像做生意,你明知道某个价位肯定成交,比这个价位稍稍有点实惠,都是意外惊喜。瞒报或者其他手段,追求的,就是这个意外惊喜。

    最后,涉及关键问题了,这一切,是怎样发生的?

    矿难发生,公司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给当地安监部门,而安监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必须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公司向安监部门瞒报?现场有那么多领导,瞒得住吗?所以,瞒报的第一步,必须具备三大条件之一。一是矿难发生后,没有及时上报,故意拖了时间,暗中做了处理。二是安监部门以及当地政府官员接报后并没有在第一时间出现在现场,给瞒报提供了条件。三是公司和安监部门以及当地政府官员合谋,共同决定瞒报。正如俗话所说,一步错,步步错,你用一个谎言来掩盖一个错误,随后就得有十个百个谎言来掩盖那一个谎言。比如说,岩山矿难,实际死了十二人,瞒了九个。这九具尸体的处理,就有问题了。如果土葬,影响的就不仅仅是某几个官员,所有民众都会知道此事。因此,土葬是绝对不可能的,一定得火葬。但火葬也有麻烦,必须经过火葬厂。没有相关手续,火葬厂肯定不让火化,要想过这一关,涉及很多部门。

    由此可以看出,一起瞒报事件,涉及很多人很多部门,单独靠哪一个部门,都很难将此事查清。如果一定要将此案查个水落石出,只有一种办法,那就是由省里牵头,组织一个多方调查组。这不是哪一个部门的问题,而是省委下决心的问题。

    所有该说的全都说了,轮到赵德良协调了。赵德良想了想,问,这件案子,矿老板最终可能受到怎样的处理?

    杨泰丰说,前些年判得重一些。判得重,主要是行政因素起了一定作用。单从法律角度看,很难适用于哪一条重罪法律条文。所以,近些年,与矿难有关的事件,社会影响虽大,涉案的相关责任人,矿主的处理,要比官员轻得多。近几年,判五年以上,就已经属于非常重的了。

    赵德良问,那其他方式的处理呢?比如经济方面或者制度方面。

    安监局的局长说,经济方面,还是相当严厉的。除了对于死亡者的处置需要矿主全部承担,还会有较高的罚款。此外,采矿证、营业执照等,也都会吊销。

    赵德良说,那我就说三点意见吧。第一,有关矿主,必须承担责任。法律方面的责任,由法院判决,我们在这里不用讨论。除了法院判决之外,经济上,对这类不负责任的矿主,必须重罚,要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我看,你们安监部门,应该定一个规则,凡是这类矿主,今后永远不准再进入这行。这种人,不是要钱不要人家的命吗?那我们就让他人财两空。第二,与此案相关的国家公务人员,查清违反纪律的,按相关纪律条例处理,查清违法犯罪的,递交检察机关起诉。第三,尽快结案,不搞扩大化。

    后来有人传说,陵峒的事大得很,如果深挖下去,肯定挖出一个葡萄胎。但是,赵德良的三点意见中第三点,等于是叫停了更进一步的调查,说明赵德良在向陈运达示弱。

    唐小舟自然不会这么认为,大概整个江南官场,只有唐小舟一个人坚定地认为,赵德良强大无比,这种强大,恰恰潜藏于他看似文弱的外表或者柔软的表情之下。他不清楚陵峒的问题很大?显然清楚,可他引而不发,既是给陈运达余地,也是给自己余地。这也充分说明,赵德良的政治地位稳定了,稳定之后,他需要一个更为和谐的政治环境,需要一个宽松的官场生态。

    第二天是谷瑞丹案终审判决的日子。尽管他知道改判的可能性不大,心仍然像是悬在空中,没有着落的感觉。毕竟他和谷瑞丹一起生活了十几年,这段感情给他的伤害很大,但时过境迁,再仔细回味,还是有很多甜蜜的日子,令人难以忘怀。退一步想,谷瑞丹走到今天,自己难道没有半点责任?假如此前他能够尽快地成熟,在官场混个一官半职,谷瑞丹大概也不会走得那么远。又或者谷瑞丹已经偏离了既定生活轨迹之后,他能够给她一些宽容和温情,她也不至于一往无前毫无顾忌。他总觉得,谷瑞丹往这条自我毁灭的路上滑的时候,他完全可以伸出一只手,拉她一把,而他并没有那样做。从某种意义上说,他甚至更乐于把她往前推。

    早晨,将赵德良的工作安排好后,他并没有离开。赵德良意识到他有些变化,问道,小舟,你有事吗?

    唐小舟说,我想请几个小时的假。

    赵德良看了他一眼,大概发现他的脸色有些难看,便问,事情很重要?

    唐小舟说,谷瑞丹今天宣判。